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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性胃肠病(FGID)是以食欲不振、早饱、腹痛、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便秘及排便困难等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同时排除器质性病变的一类胃肠道综合征。

     FGID在全球发病率较高,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不多。1994年国际上制定了罗马Ⅰ标准,随着对FGID的解剖学、生理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深入了解,1999年又制定了罗马Ⅱ标准,该标准强调社会心理因素对FGID上述症状的影响。近年来,在FGID发病机制、诊断和治疗等方面有了很大进展,2005年罗马Ⅲ标准出台,它更适用于临床,并且能够为临床和科研人员提供更准确、更切合实际且更有价值的资料,对临床实践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周丽雅

   

     疾病的传统医学诊断要求观察到解剖或生理异常,同时描述疾病的症状和体征,然后临床医生通过患者的症状和体征推断出解剖诊断。但这一诊断过程对功能性疾病是不可行的。由于没有观察到病理生理缺陷,医生只能通过患者主诉来判断功能性疾病的存在。胃肠病专家和基层保健医生遇到的胃肠道疾病一半以上属于功能性疾病,因此必须面对这种目前科学证据无法解释的疾病,并且用其他方法来识别它们。

     在早期欧洲文献中有一些胃肠功能障碍的报道,第一篇描述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英文文献在19世纪早期发表。医学界对IBS的认识在随后的120年里几乎没有进展。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次对IBS患者进行了系统回顾,他们的报道将功能性疾病引入了一个新领域,此后,关于功能性疾病的科学文献迅速增多。

     The Irratible Gut(1979年)一书中包含了对功能性胃肠病(FGID)的第一次分类。1978年,Heaton 等发表了对腹痛和肠功能障碍门诊患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与器质性肠道疾病相比,15个症状中有6个在IBS中更常见,这6个症状即成为了诊断IBS的“Manning标准”。1984年,德国Kruis 等发表了类似研究。他们的主要贡献是记录了一些警报症状,以提醒医生考虑器质性病变。以上两个研究,加上Drossman和Whitehead提供的流行病学资料,是IBS罗马标准的基础。

     制定罗马标准的灵感来自1984年在里斯本召开的第12届国际胃肠病学会议上的IBS专题讨论会,会上讨论了IBS的治疗和研究对指南的需要。随后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为下届在罗马召开的会议制定指南。

     主席Thompson与Drossman(美国)、Heaton(英国)、Dotteval(瑞典)和Kruis(德国)合作了2年。1987年,他们在罗马讨论一个草案并达成共识,并将该草案送达7个国家的16个专家同行征求意见。随后在1988年罗马召开的第13届会议上公布了第一个罗马标准。1989年罗马指南发表。指南文件和诊断标准被称为IBS罗马2标准。

     此后,成立了另一个委员会考虑IBS的分组情况。经讨论,将FGID归类为胃肠道5个解剖区域中的21种疾病。第一次将诊断标准用于所有FGID,并对1988年IBS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可以被认为是罗马1标准。

     工作组继续工作4年,进一步研究了上述5个解剖区域(食管、胃十二指肠、胆道、肠道和肛门直肠)的诊断标准,并讨论了功能性肠道疾病。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一项全球共识”。这项工作被称为罗马Ⅰ标准。

     随后,来自13个西方国家的50多名研究员被分成10个委员会,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Ⅱ标准,即“功能性胃肠病第二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一项全球共识”。其中包括了几项重要的创新。罗马Ⅱ标准及重要的支持文献在1999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为了制定罗马Ⅲ,委员会从18个国家中挑选了87名参与者并分成了4个委员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巴西、智利、委内瑞拉、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也有成员加入。关于性别、社会、患者、社会问题、药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等方面的新工作组也相继成立。功能性腹痛工作组从功能性肠病组中分出,而且有两个委员会(新生儿和婴幼儿、儿童和青少年)分别研究儿童相关问题。由附属委员会根据新标准设计成人及儿童的调查问卷。罗马Ⅲ于2004年11月至12月在罗马会议上完成,会议结果以文章的形式发表在Gastroenterology杂志上。委员会成员在2005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报告了罗马Ⅲ标准,在2006年洛杉矶召开的美国胃肠病学年会上报告了诊断标准部分。

     尽管还存在争议,罗马标准仍获得了广泛认同,认为该标准是许多FGID研究的基础,是临床药物试验的行业标准。各研究组可以根据上述指南进行交流。

     经过6年努力,罗马Ⅲ的发表更新了罗马标准。现在急需临床数据来强化这些标准并检验其有效性。关于罗马Ⅳ的初步讨论已经开始,但还需要足够的时间积累证据证明对其修改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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