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健康网

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概述】


原发性高血压是以动脉血压增高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血管疾患。病因尚未十分明确,但从发病率来看,与年龄有关。我国资料<20岁者,发病率为3.11%;20~29岁为3.91%;30~39岁为4.95%;40岁以后明显上升。因此,牛皮育龄妇女中,原发性高血压较少见。


【诊断】


正常人的血压在不同生理情况下有一定的波动幅度,当焦虑、紧张、应激状态或体力活动时,血压均可升高。此外,收缩压随年龄的增长上升,故而高血压与正常血压的界线不易划分。1979年我国修订的血压测量方法和高血压诊断标准如下:

1.休息15分钟后,取坐位测右臂血压,应反复测量几次,直至血压值相对稳定。舒张压以声音消失为准,如声音持续不消失,则采用变音时数值。同日内间隔1小时,或隔日再次核实。

2.凡收缩压≥21.2kPa(160mmHg)和(或)舒张压≥12.6kPa(95mmHg),经核实即可确诊。血压18.7~21.2/12~12.6kPa(140~160/90~95mmHg )为临床高血压。

3.以往有高血压史,未治疗3个月以上,此次检查血压正常者,不列为高血压;如一向服药治疗而此次检查血压正常,仍应诊断为高血压。

育龄妇女罹患第一期高血压居多,血管并发症少见,且眼底、心电图、心脏、肾功能检查常无异常,故诊断必须仅以动脉压升高为依据。首次就诊如在妊娠中期,由于外周血管扩张、血液稀释及胎盘形成动静脉短路,可使40%的患者收缩压下降2.7kPa(20mmHg),而使诊断复杂化。首次就诊即有肾功能损害,则难以鉴别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或慢性肾盂肾炎引起的症状性高血压,还是由原发性高血压引起的肾脏病变。

【治疗措施】


1.静脉血栓的处理

(1)一般处理:卧床休息1~2周以减轻下肢疼痛,使血栓紧粘于静脉壁内膜,直至机化,管腔再通。抬高患肢,使高于心肺水平,离床面20~30cm,膝关节稍屈曲以利静脉回流而减轻水肿。保持大便通畅,以防用力排便而使血栓脱落。起床后穿着长统弹力袜6~12周,以压迫浅静脉,增加回流,减轻下肢水肿。

(2)溶栓疗法:适用于发病后3天内或并发肺栓塞时。

1)链激酶:用前半小时,静脉注射氢化可的松25~50mg或地塞米松5~10mg,以防不良反应。初剂量链激酶50万u加5%葡萄糖液或生理盐水100ml,于30分钟内静脉滴注完,以后10万u/h维持,直至症状消失,再续滴3~4小时。亦可用链激酶60万u加氢化可的松25mg(或地塞米松25mg)加5%葡萄糖液250~500ml静脉滴注,每6小时一次。一般连用3~5日。

2)尿激酶:不良反应小,不需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初剂量3~5万u加5%葡萄糖液(或右旋醣酐-40)250~500ml,于1~2小时内静脉滴注完,每日2~3次。维持量根据每日测定的纤维蛋白原量或优球蛋白溶解时间调节,可连用1~2周。

3)纤维蛋白溶酶:5万~15万u加5%葡萄糖液250ml,于30分钟内静脉滴注完。以后,5万u加5%葡萄糖液静脉滴注,每日2~3次,共7日。

4)血浆素原(纤维蛋白溶酶原)与链激酶合用:血浆素原90mg或120mg加生理盐水150ml,静脉滴注4~6小时,继用链激酶60万u加生理盐水100ml静脉滴注,30分钟滴完,每日1次,连用5日。

(3)右旋糖酐-70或右旋醣酐-40 500~1000ml,静脉滴注,每日1次,连用10~14日,以疏通血管。

(4)手术治疗:血栓较大或保守治疗无效,可考虑施行下肢静脉血栓摘除、下肢静脉结扎术。

2.肺栓塞的治疗:并发肺栓塞者,尚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吸氧:以提高动脉血氧分压。

(2)止痛:胸痛者,可用罂粟碱30~60mg或盐酸哌替啶(度冷丁)50~100mg,肌内注射,或吗啡5~10mg,皮下注射。

(3)解痉:阿托品0.5~1mg,静脉注射,每1~4小时一次,以降低迷走神经阻力,防止或改善肺血管和冠状动脉反射性痉挛。氨茶碱0.25~0.5g加5%葡萄糖液100~250ml,静脉滴注,以解除支气管痉挛。

(4)抗休克:多巴胺20~40mg,或阿拉明20~40mg加5%葡萄糖液200ml,静脉滴注。

(5)强心:去乙酰毛花苷(西地兰)0.4~0.8mg或毒毛花苷K0.25mg加50%葡萄糖液,静脉推注。

【临床表现】


在妊娠20周前反复测量血压在18.7/12kPa(140/90mmHg)以上,或在妊娠前即确诊患有高血压,称为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约59%患者有家族史。

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而血压于孕中期下降者,或血压低于21.2/13.3kPa(160/100mmHg)者,胎儿成活率高;若血压高于21.2/13.3kPa(160/100mmHg),胎儿死亡率明显上升。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的孕妇中,约有10%~20%在孕后期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基础血压>24/14.6kPa(180/110mmHg),胎儿死亡率达23%;如又附加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则胎儿死亡率高达41.3%。妊娠高血压征出现越早,胎儿预越差,于32孕周前即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者,75%胎死宫内。此外,在原发性高血压基础上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者,胎盘早期剥离的发生率为2%,较单纯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者高。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