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科 中国古代医学分科的合称明代太医院在部分时期将医学分十三科(见十三科条)。明·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将十三科改作十一科。包括大方脉、小方脉、妇人、外科、针灸、眼、口齿、咽喉、伤寒、正骨、痘疹等十一科。清初医学分科仍沿明末旧制分十一科。只有外科又改称疮疡科。嘉庆以后至清末,医学分科又有九科、八科、七科、五科之变化。详见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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