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Heptodin
【类别】肝胆疾病辅助用药
【别名】贺普丁, 拉米夫定
【外文名】Lamivudine, Heptodin
【药理毒理】拉米夫定是核苷类抗病毒药,对体外及实验性感染动物体内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拉米夫定可在HBV感染细胞和正常细胞内代谢生成拉米夫定三磷酸盐,它是拉米夫定的活性形式,既是HBV聚合酶的抑制剂,亦是此聚合酶的底物。拉米夫定三磷酸盐掺入到病毒DNA链中,阻断病毒DNA的合成。拉米夫定三磷酸盐不干扰正常细胞脱氧核苷的代谢,它对哺乳动物DNA聚合酶α和β的抑制作用微弱,对哺乳动物细胞DNA含量几乎无影响。拉米夫定对线粒体的结构、DNA含量及功能无明显的毒性。对大多数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清HBV DNA检测结果表明,拉米夫定能迅速抑制HBV复制,其抑制作用持续于整个治疗过程。同时使血清转氨酶降至正常,长期应用可显著改善肝脏坏死炎症性改变并减轻或阻止肝脏纤维化的进展。
【药动学】拉米夫定口服后吸收良好,成人口服拉米夫定0.1 g约1 hr左右达血药峰浓度Cmax 1.1-1.5 μg/mL,生物利用度为80-85%。拉米夫定与食物同时服用,可使Tmax延迟0.25-2.5 hr,Cmax下降10-40%,但生物利用度不变。静脉给药研究结果表明拉米夫定平均分布容量为1.3 L/Kg,平均系统清除率为0.3 L/h/kg,拉米夫定主要(>70%)经有机阳离子转运系统经肾清除,清除半衰期为5-7 hr。在治疗剂量范围内,拉米夫定的药物代谢动力学呈线性关系,血浆蛋白结合率低。体外研究显示与血清白蛋白结合率<16-36%。拉米夫定可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脊液。拉米夫定主要以药物原型经肾脏排泄,肾脏排泄约占总清除的70%左右,仅5-10%被代谢成反式硫氧化物的衍生物。患者肾功能不全会影响拉米夫定的排泄,对肌酐清除率<30 mL/分的患者,不建议使用本品。肝脏损害不影响拉米夫定的药物代谢过程,对于因年龄增大而肾脏排泄功能下降的老年患者,拉米夫定代谢无显著变化,只有在肌酐清除率<30 mL/分时,才有影响。
【适应证】乙肝、乙型肝炎病毒复制的慢性乙型肝炎。
【不良反应】患者对本品有很好的耐受性。常见的不良反应有上呼吸道感染样症状、头痛、恶心、身体不适、腹痛和腹泻,症状一般较轻并可自行缓解。
【相互作用】[联合用药的考虑] 在综合研究中将拉米夫定或α-干扰素单一治疗的患者与α-干扰素和拉米夫定联合治疗的患者相比较,发现接受α-干扰素治疗的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更多,在所有接受过α-干扰素治疗的病人中约有2/3发生"流感样"副反应。拉米夫定和干扰素的联合应用并未改善α-干扰素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总之,除了治疗后ALT升高的发生率略高之外,拉米夫定100mg每天一次安全性与安慰剂相似。且在这些有ALT升高的病人中,绝大多数是无临床症状的 。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每次0.1g,每日一次。儿童慢性乙肝患者的最佳剂量为3mg/kg,每天一次。12岁后,须用成人剂量100mg每天一次。
[疗程] · 根据病情恢复情况而定,达显效病人,继续用药3-6个月,经复查仍为显效者,可停药观察。 · 有前C区变异患者,不能以HBeAg血清转换作为疗效考核标准,疗程应适当延长,可考虑血清HBV DNA PCR转阴且伴肝功能正常后3-6个月,经复查后考虑停药观察。
【注意事项】对拉米夫定和本品中其他成分过敏者禁用。治疗期间应对患者的临床情况及病毒学指标进行定期检查。少数患者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因此如果停用本品,要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若肝炎恶化,应考虑重新使用本品治疗。对于肌酐清除率<30 mL/分的患者,不建议使用本品。本品治疗期间不能防止病人将乙型肝炎病毒通过性接触或血源性传播方式感染他人,故仍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目前尚无16岁以下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对妊娠和哺乳的影响 妊娠期间一般不应使用本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医生考虑使用本品对孕妇有利,妊娠最初三个月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哺乳妇女服用本品时不必停止哺乳。除非拉米夫定对婴儿的潜在危险超过对母亲的益处。目前尚未资料显示孕妇服用本品后可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母婴传播。故仍应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的乙型肝炎免疫接种。
[病人的选择] 1.适合治疗对象慢性乙型肝炎;按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确诊为慢性乙型肝炎,性别不限,年龄16岁或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 HBeAg阳性,HBV DNA阳性(HBV DNA阳性系指斑点杂交法,不是PCR法阳性,有条件者可作HBV DNA定量测定。没有条件检测HBV DNA的地方,可以HBeAg阳性为准)。 · HBeAg阴性,抗- HBe阳性,HBV DNA阳性者,考虑有前C区变异情况也适于治疗。 · ALT高于正常,胆红素低于50μmol/L (3.0mg/dL)。 2.不适应治疗对象 ·自身免疫性肝病。 ·遗传性肝病:如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血色病、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等。 ·骨髓抑制:血红蛋白<10g/L、白细胞<4x109/L、血小板<80x109/L(迄今为止,在临床研究中并未发现拉米夫定有骨髓抑制作用。对于有骨髓抑制倾向的患者严格遵照医嘱)。 ·有明显心、脑、神经、精神病和不稳定糖尿病。 ·妊娠妇女。
[注意事项] 1.治疗期间应由有经验的肝炎专科医生对患者的临床情况及病毒学指标进行定期检查 2.少数患者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因此如果停用本品,要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若肝炎恶 化,应考虑重新使用本品治疗。 3.对于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的患者,不建议使用本品。 4.妊娠期间一般不应使用本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医生考虑使用本品对孕妇有利,妊娠最初三个月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哺乳妇女服用本品时不必停止哺乳。除非拉米夫定对婴儿的潜在危险超过对母亲的益处。 5.目前尚无资料显示孕妇服用本品后可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母婴传播。故仍应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的乙型肝炎免疫接种。 6.本品治疗期间不能防止病人将乙型肝炎病毒通过性接触或血源性传播方式感染他人,故仍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7.拉米夫定与具有相同排泄机制的药物(如:甲氧苄啶)同时使用时、拉米夫定血浓度可增加40%,无临床意义,但有肾脏功损害的患者应注意。 8.目前尚无16岁以下患者的疗效的安全性资料。 9. 酗酒者在用药开始前,首先要戒酒;吸毒者在治疗用药前应严格戒毒; 10.对拉米夫定和本品中其他成分过敏者禁用。 [停药标准] · 治疗一年无效者。 · 治疗期间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者。 · 治疗期间合并妊娠者。 · 出现病毒变异和耐药性,伴有临床恶化者。 · 病人依从性差,不能坚持服药者。停药后,继续随访观察6-12个月复查HBV DNA、HBeAg、ALT、AST等。
【规格】100MG/片。
【类别】肝胆疾病辅助用药
【别名】贺普丁, 拉米夫定
【外文名】Lamivudine, Heptodin
【药理毒理】拉米夫定是核苷类抗病毒药,对体外及实验性感染动物体内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拉米夫定可在HBV感染细胞和正常细胞内代谢生成拉米夫定三磷酸盐,它是拉米夫定的活性形式,既是HBV聚合酶的抑制剂,亦是此聚合酶的底物。拉米夫定三磷酸盐掺入到病毒DNA链中,阻断病毒DNA的合成。拉米夫定三磷酸盐不干扰正常细胞脱氧核苷的代谢,它对哺乳动物DNA聚合酶α和β的抑制作用微弱,对哺乳动物细胞DNA含量几乎无影响。拉米夫定对线粒体的结构、DNA含量及功能无明显的毒性。对大多数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清HBV DNA检测结果表明,拉米夫定能迅速抑制HBV复制,其抑制作用持续于整个治疗过程。同时使血清转氨酶降至正常,长期应用可显著改善肝脏坏死炎症性改变并减轻或阻止肝脏纤维化的进展。
【药动学】拉米夫定口服后吸收良好,成人口服拉米夫定0.1 g约1 hr左右达血药峰浓度Cmax 1.1-1.5 μg/mL,生物利用度为80-85%。拉米夫定与食物同时服用,可使Tmax延迟0.25-2.5 hr,Cmax下降10-40%,但生物利用度不变。静脉给药研究结果表明拉米夫定平均分布容量为1.3 L/Kg,平均系统清除率为0.3 L/h/kg,拉米夫定主要(>70%)经有机阳离子转运系统经肾清除,清除半衰期为5-7 hr。在治疗剂量范围内,拉米夫定的药物代谢动力学呈线性关系,血浆蛋白结合率低。体外研究显示与血清白蛋白结合率<16-36%。拉米夫定可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脊液。拉米夫定主要以药物原型经肾脏排泄,肾脏排泄约占总清除的70%左右,仅5-10%被代谢成反式硫氧化物的衍生物。患者肾功能不全会影响拉米夫定的排泄,对肌酐清除率<30 mL/分的患者,不建议使用本品。肝脏损害不影响拉米夫定的药物代谢过程,对于因年龄增大而肾脏排泄功能下降的老年患者,拉米夫定代谢无显著变化,只有在肌酐清除率<30 mL/分时,才有影响。
【适应证】乙肝、乙型肝炎病毒复制的慢性乙型肝炎。
【不良反应】患者对本品有很好的耐受性。常见的不良反应有上呼吸道感染样症状、头痛、恶心、身体不适、腹痛和腹泻,症状一般较轻并可自行缓解。
【相互作用】[联合用药的考虑] 在综合研究中将拉米夫定或α-干扰素单一治疗的患者与α-干扰素和拉米夫定联合治疗的患者相比较,发现接受α-干扰素治疗的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更多,在所有接受过α-干扰素治疗的病人中约有2/3发生"流感样"副反应。拉米夫定和干扰素的联合应用并未改善α-干扰素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总之,除了治疗后ALT升高的发生率略高之外,拉米夫定100mg每天一次安全性与安慰剂相似。且在这些有ALT升高的病人中,绝大多数是无临床症状的 。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每次0.1g,每日一次。儿童慢性乙肝患者的最佳剂量为3mg/kg,每天一次。12岁后,须用成人剂量100mg每天一次。
[疗程] · 根据病情恢复情况而定,达显效病人,继续用药3-6个月,经复查仍为显效者,可停药观察。 · 有前C区变异患者,不能以HBeAg血清转换作为疗效考核标准,疗程应适当延长,可考虑血清HBV DNA PCR转阴且伴肝功能正常后3-6个月,经复查后考虑停药观察。
【注意事项】对拉米夫定和本品中其他成分过敏者禁用。治疗期间应对患者的临床情况及病毒学指标进行定期检查。少数患者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因此如果停用本品,要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若肝炎恶化,应考虑重新使用本品治疗。对于肌酐清除率<30 mL/分的患者,不建议使用本品。本品治疗期间不能防止病人将乙型肝炎病毒通过性接触或血源性传播方式感染他人,故仍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目前尚无16岁以下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对妊娠和哺乳的影响 妊娠期间一般不应使用本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医生考虑使用本品对孕妇有利,妊娠最初三个月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哺乳妇女服用本品时不必停止哺乳。除非拉米夫定对婴儿的潜在危险超过对母亲的益处。目前尚未资料显示孕妇服用本品后可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母婴传播。故仍应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的乙型肝炎免疫接种。
[病人的选择] 1.适合治疗对象慢性乙型肝炎;按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确诊为慢性乙型肝炎,性别不限,年龄16岁或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 HBeAg阳性,HBV DNA阳性(HBV DNA阳性系指斑点杂交法,不是PCR法阳性,有条件者可作HBV DNA定量测定。没有条件检测HBV DNA的地方,可以HBeAg阳性为准)。 · HBeAg阴性,抗- HBe阳性,HBV DNA阳性者,考虑有前C区变异情况也适于治疗。 · ALT高于正常,胆红素低于50μmol/L (3.0mg/dL)。 2.不适应治疗对象 ·自身免疫性肝病。 ·遗传性肝病:如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血色病、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等。 ·骨髓抑制:血红蛋白<10g/L、白细胞<4x109/L、血小板<80x109/L(迄今为止,在临床研究中并未发现拉米夫定有骨髓抑制作用。对于有骨髓抑制倾向的患者严格遵照医嘱)。 ·有明显心、脑、神经、精神病和不稳定糖尿病。 ·妊娠妇女。
[注意事项] 1.治疗期间应由有经验的肝炎专科医生对患者的临床情况及病毒学指标进行定期检查 2.少数患者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因此如果停用本品,要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若肝炎恶 化,应考虑重新使用本品治疗。 3.对于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的患者,不建议使用本品。 4.妊娠期间一般不应使用本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医生考虑使用本品对孕妇有利,妊娠最初三个月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哺乳妇女服用本品时不必停止哺乳。除非拉米夫定对婴儿的潜在危险超过对母亲的益处。 5.目前尚无资料显示孕妇服用本品后可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母婴传播。故仍应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的乙型肝炎免疫接种。 6.本品治疗期间不能防止病人将乙型肝炎病毒通过性接触或血源性传播方式感染他人,故仍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7.拉米夫定与具有相同排泄机制的药物(如:甲氧苄啶)同时使用时、拉米夫定血浓度可增加40%,无临床意义,但有肾脏功损害的患者应注意。 8.目前尚无16岁以下患者的疗效的安全性资料。 9. 酗酒者在用药开始前,首先要戒酒;吸毒者在治疗用药前应严格戒毒; 10.对拉米夫定和本品中其他成分过敏者禁用。 [停药标准] · 治疗一年无效者。 · 治疗期间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者。 · 治疗期间合并妊娠者。 · 出现病毒变异和耐药性,伴有临床恶化者。 · 病人依从性差,不能坚持服药者。停药后,继续随访观察6-12个月复查HBV DNA、HBeAg、ALT、AST等。
【规格】100MG/片。